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校內各類學術報告(講座)的管理,營造濃厚的學術氛圍💆♂️🙅🏻♀️,激發創新思想,提高學術水平,促進學術交流活動經常化、制度化、規範化,結合沐鸣3實際,制定本辦法🧑🏻🤝🧑🏻。
第二章 管理範圍
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學術報告(講座)指在校內舉辦的以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為內容的目的明確👶🏽、內容清楚👨🏽🔬、有預設聽眾範圍和人數的會議,包括學術講座、報告會、研討會🚍、學術會議🥃、座談會、論壇等。
第三章 內容要求
第三條 學術報告(講座)的內容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,遵守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🎞,遵守沐鸣3的各項規章制度⏲;必須有利于引導師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、人生觀、價值觀和積極向上的人生態度🦀,有利于師生學習和理解黨的路線👩🏽🔧👉🏽、方針、政策📄,有利于推動科學研究⟹🙅🏽,有利于傳播先進的文化、弘揚社會正氣,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。
第四條 舉辦各類學術講座和報告會要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🫎,不得為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提供講臺和傳播渠道,不得損害國家🈸、社會、沐鸣3的利益以及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,不得宣傳封建迷信𓀇,不得進行宗教活動🤙🏿,不得幹擾沐鸣3正常的教學💔、科研和生活秩序。
第五條 學術報告(講座)聘請的校內主講人原則上應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👋🏽;聘請的校外主講人應是黨政機關及社會團體領導、某一學科領域的知名專家、具有影響力的學者、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工程技術人員等。
第四章 審批辦法
第六條 按照“誰主辦,誰負責”的原則,學術講座實行校、主辦單位二級管理🧝🏼,分類審批🧊、備案。
第七條 審批👨🏿💼、備案程序。主辦單位舉辦學術報告(講座)至少提前一周填寫《鄭州智能科技職業院學術報告(講座)審批備案表》(見附件1),報教務科研處審批,哲學社會科學類學術報告(講座)要同時上報黨群工作部,履行審批備案手續。審批部門要在接到審批表後的2日內予以批複。
第八條 審批內容。主辦單位、審批部門應重點對學術報告(講座)的思想政治傾向、講座和報告內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觀點的正確性等審核把關。未經審批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學術講座和報告會👩🏿🎤,一律不得舉辦。
第九條 過程監督。主辦單位應對學術報告(講座)進行監督🌥,在組織舉辦學術報告(講座)的過程中👠,如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的錯誤言論,組織舉辦者應及時加以制止並消除影響🦌,必要時應中止此次活動⚠️,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沐鸣3黨群工作部✍🏿。
第十條 變更申請🤙✵。學術報告(講座)申請被批准後,主辦單位應按照申請內容組織實施,不得擅自更換講座或報告的內容、時間、地點☺️、聽眾範圍和人數。對于違反規定的🦻🏻,沐鸣3可制止其活動;對于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和損失的,要追究主辦單位和組織者的責任🤸🏻♂️🥊。
第十一條 對于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,須及時向審批備案部門通報,對于主講人、主題或主辦單位有變化的,需重新履行審批備案手續🍽。
第五章 籌備與組織
第十二條 籌備與組織👩🏼🦱。學術報告(講座)由主辦單位負責籌備和組織。主辦單位負責與報告(講座)有關的學術活動,包括確定報告(講座)人選;確定詳細報告(講座)議題;制訂報告(講座)日程🧑🏻👨👧👦、議程;報告(講座)籌備期間的對外聯系工作以及會議期間有關學術、宣傳方面的工作🚄。
第十三條 歸檔與整理。報告(講座)結束後🙏,主辦單位應做好如下工作🎇:及時報道報告(講座)相關信息🛌🏽;將報告(講座)有關資料(如報告(講座)通知、批文🌎、照片、光盤👈🏻、錄音、錄像、會議報道、會議總結和會議決算表等)于會後兩個星期內交教務科研處存檔。
第六章 酬金標准
第十四條 學術報告(講座)專家酬金支付標准按《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》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。具體支付標准由教務科研處界定🧑🏿🚒。
第七章 管理責任
第十五條 凡未經審批或審批把關不嚴🙍🏽、造成不良影響的學術報告(講座),沐鸣3將嚴肅處理👩🏼🎨,並追究主辦單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🍨,由教務科研處負責解釋。